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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关于学生补缓考、重修、留级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2-04 浏览量:

 

根据《山西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晋师教字[2005]13号)和《山西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部分条目的修订意见》(晋师教字[2006]1号),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院学生补缓考、重修、留级的有关实施细则做以下规定:  

 

第一章补考、缓考  

一、补考  

(一)补考课程  

必修课程、限制选修课程可设补考,任意选修课程不设补考。
(二)补考资格  

学生考试课程成绩高于40分(含40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给予一次考试机会,即补考。一门课程只能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本课程考试后的假期或下学期开学初进行。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他课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考:  

1.主动放弃补考机会的;  

2.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的;  

3.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1/3(含1/3);  

4.缓考、补考、重修考试不及格的;  

5.考试成绩低于40分(不含40分);  

6.任意选修课程  

二、缓考  

(一)办理缓考程序  

1.学生因病、事假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需要延期考试,即缓考。缓考须填写《山西师范大学缓考申请表》(病假须由校医院或挂钩的市级医院证明),由辅导员、系主任审核签署意见,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到教务科办理相关缓考手续。缓考者可参加本年级该课程的补考,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重修课程一般不允许申请缓考;  

2.缓考申请必须在该门课程正常考试前一周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逾期不予以办理。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缓考,必须重修:  

1.学生在填写的缓考课程名称与该专业教学计划设置课程名不一致;  

2.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生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该课程一学期授课宗时数的1/3的课程(含1/3);  

3.学生在规定缓考时间不参加考试,不允许再申请缓考,该门课程按重修处理;  

4.补考、重修考试不及格的;  

5.该课程考试成绩低于40分(不含40分);  

6.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的;  

三、补、缓考组织安排  

1.由教务科统一安排(包括试题的印制、考场的安排、监考教师的组织)。  

2.教务科根据学生成绩记录,整理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名单下发各系,由各系通知学生(网络开通后,由学生自己查询成绩);  

3.各班学习委员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科办理相关重修补考的手续。  

四、补、缓考考试时间  

补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教学周前2周。(第一周时间办理补、缓考手续;第二周安排时间考试)  

五、补、缓考成绩  

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补考及格者成绩以60分记载。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报名参加重修学习。主动放弃补考或对补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申请参加重新学习。重修学习成绩以实得分记载。  

 

第二章重修  

 

六、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该课程一学期授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2.课程考试成绩低于40分(不含40分);  

3、达到缓退试读标准;  

4.补考不及格;  

5.考试违纪或作弊;  

6.旷考课程。  

(二)程序  

1.教务科将学生重修名单通知学生及所在系;  

2.学生根据教务科提供的名单,以班为单位到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3.重修报名时间在新学期前三周进行,逾期不再办理。  

(三)其他  

1.学生重修报名填写的课程名称必须与该专业教学计划设置课程名称一致,否则不予安排重修;  

2.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可申请下学期缓考;  

3.重修课程根据每学期的课程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师范大学重修申请表》。重修者必须参加正常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如安排重修有困难,经学院批准可以自修。  

 

第三章留级及试读  

 

七、留级  

(一)留级标准:  

累计有4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本学年留入下一年级(从2005级开始执行)。  

(二)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教学计划中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时,按一门不及格课计算;  

3.课程考核,有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按不及格课程计算;  

(三)留级学生的成绩管理:  

1.留级学生的课程学习按留入年级教学计划执行;  

2.当前学年的课程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可以免修免试;成绩在70分以下的课程必须重修,应重修的课程而不重修者,按旷课旷考处理;  

(四)留级手续的办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由教务科教学管理人员统一汇总留级学生名单,张榜公布一周时间,在没有疑问后,经学院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学校教务处。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学院教务科将留级学生决定书送达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通知留级学生本人,学生必须在决定书接到两周内到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五)留级只有一次。如学生留级后仍不努力学习,不及格成绩再次累计达留级标准者,有学院教务科汇总,上报学校。经学校批准,劝其退学。  

八、试读  

(一)因学生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允许申请缓退试读(关于试读的具体规定,可参见《山西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二)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提议,学校研究后,可以否决学生的试读申请,对该生作退学处理:  

⑴必修课有旷考行为者;  

⑵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⑶因违纪受到记过或留察出分者;  

 

第四章其他  

 

九、2003级学生毕业时按山西师范大学教务处【2006】第20号文件执行,但本学期个别学生已达退学条件,如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由教务科汇总此类学生名单,分专业、分科目通知学生所在系,由系通知学生家长,可申请退学。  

十、2004级学生现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已达退学条件者,学校给予一年重修、补考的机会,截止20079月,如累计不及格课程仍达退学条件者,由教务科汇总此类学生名单,分专业、分科目通知学生所在系,由系通知学生予以退学。  

十一、本规定自20069月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山西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晋师教字[2005]13号)和《山西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部分条目的修订意见》(晋师教字[2006]1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