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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党委会议规则

发布日期:2023-09-04 浏览量:

2023年4月23日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突出政治规矩、明确职责边界、强化协调运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院党委会议是学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院党委全体委员为出席会议人员,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院办公室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三条 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坚持每月一次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定期开展专题学习。

2.抓好学院教师与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做好学生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等教育工作。

3.审定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讨论研究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重大经费使用、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4.研究审核教职工三育人名单、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学生各类先进初审名单、优秀政治辅导员推荐名单、党内评模选优推荐名单等。

5.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6.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培计划、以及职称评聘等重要事项。

7.抓好党校培训,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发展、转正工作。

8.抓好学院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查处违法乱纪案件,研究党员违纪处理等问题。

9.研究决定教代会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工作。

10.开好民主生活会,抓好党员民主评议工作。

11.其他需要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规则

第五条 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做好充分准备。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和副书记商定,并征求院长的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一般不讨论。

第六条 党委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党委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的权威,执行党委会的决定。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条 如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四、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九条 对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第十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落实。

五、沟通协调

第十一条日常工作及时沟通。党委书记和院长原则上每周沟通不少于1次,主动沟通学院日常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和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充分沟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学院长远发展及与师生权益紧密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在提交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前,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在听取学院分管领导意见建议后,互相听取意见,充分沟通交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重点工作协同推进。学院重点工作及重要决策事项,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共同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具体方案,把握重点、难点和工作节奏,共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制定,报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23年4月23日起施行。

中共山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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