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考场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西师范大学考场规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级各类考场的管理。
第三条教务科是学院考场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及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一章 考核组织形式
第四条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集中性考核)是在监考教师监控下进行的笔试、口试、上机操作、技评、达标等;成绩按学生实得分记载。考查(分散性考核)根据学生平时笔记、作业、回答问题、讨论发言、小测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学院考试统一由教务科负责,成立考试领导组。每单元设主考1-3人,监考教师若干人。主考、监考教师在执考时须佩带证件。
第二章 主考、巡考和监考
第六条 主考一般由院领导或教务科、系负责人担任,由教务科安排。其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当场考试的考场事务。
(二) 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对考前准备工作进行巡视。考试开始后巡视各考场,主要巡视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监考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周围环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考报告。
(三)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试卷和人员(考务、巡考、监考)到位情况,安排巡考工作任务,向监考重申监考职责和注意事项。
(四)考试开始后巡查考场,检查和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发现学生违反考场规则可行使监考职权;发现监考未履行监考职责,应提请注意,并向主考报告;发现考场周边环境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应向主考和教务科报告。
(五)负责处理学生违规事件和影响考试的事件。
(六)考试完毕,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交教务科。
(七)监考教师一般情况下协助主考开展工作。若发现主考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应立即向教务科或分管院长报告。
第七条 监考一般由教师担任,由教务科统一安排;监考教师临时有突发事情须代替监考的必须经教务科批准。原则上,理论考试48人以下的考场不少于两名监考人员,48人以上或术科技评不少于三名监考人员。其职责是:
(一)开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集中听取有关考试的工作要求,领取试卷,并核对开考科目与所领试卷袋封面所标示的科目是否一致。
(二)在考生入场前对考场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监考人员检查学生证件,核对座位编号。
(四)开考前将学生中不能带入考场的物件收缴集中,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
(五)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核对科目、份数,若有问题立即密封送交主考处理。
(六)接到开考信号,宣布考试开始。
(七)开考后认真监考,随时注意考场动态,发现违规动向立即警告制止,以防为主,防微杜渐。对违纪、作弊者,停止其考试,有物证的应没收,如实填写《山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和《考场情况记录单》。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及时报主考处理。
(八)开考10分钟内,清点考生人数,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学生班级、学号、姓名。
(九)对试题不做任何解释,对试卷中存在的问题请示主考处理。
(十)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十一)发现考生有病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不能继续考试时,应及时报告主考。
(十二)监考时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不与人交谈,不在考场内阅书读报,不私自离岗,不抽烟、不使用通讯设备,不做其他影响监考工作的事情。不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十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接到考试终止信号,应立即停止考试。
(十四)考试结束清点收缴试卷份数,如有缺少,立即查找落实;清理考场,发现可疑痕迹,收录待查。
(十五)决不允许监守自盗,监外不监内,默许、包庇、纵容、协助考生违纪作弊。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影响恶劣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章 考场规则
第八条 学生应按要求严格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排定座位就坐。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考试30分钟后,经允许可离开考场。
(二)学生必须携带规定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三)学生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相互借用,确实需要借用的,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学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考场安静。对试卷有疑问,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考试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答题纸和草稿纸,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将试卷写好答案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准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影响他人考试、擅离考场、将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在答卷上标记其他信息、夹带、抄袭、递条、使用通讯设备、代考、交换答卷,以及其他违纪作弊行为。
(五)终场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于座位桌上。
(六)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不得再进考场。
第九条 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按《山西师范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负责解释。